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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工作制
来源:linghan56.com 发布时间:2011/8/10 浏览次数:
第十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工作制。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工作的,应当报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。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,加强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。
第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站长负责制。上海到喀什专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站长、副站长的选拔和考核管理工作,实行站长定期轮岗交流制度。
第二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,明确车辆引导、超限检测、行政处罚、卸载分装、流动检测、设备维护等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,并结合当地实际,按照部颁Ⅰ类和Ⅱ类检测站的标准配备相应的路政执法人员。
第二十一条 上海到喀什物流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路段交通流量、车辆出行结构等因素合理配置下列超限检测执法设备:
(一)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有关车辆计量检测设备;
(二)卸载、分装货物或者清除障碍的相关机械设备;
(三)执行公路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;
(四)用于调查取证、执法文书处理、通讯对讲、安全防护等与超限检测执法有关的其他设备。
第二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监督意见箱、开水桶、上海到喀什专线急救箱、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,并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。
第二十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对站内设施、设备的保管和维护,确保设施、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。
第二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站区交通疏导,上海至喀什物流引导车辆有序检测,避免造成公路主线车辆拥堵。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及时做好应急处置与安全防范等工作。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,加强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。
第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站长负责制。上海到喀什专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站长、副站长的选拔和考核管理工作,实行站长定期轮岗交流制度。
第二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,明确车辆引导、超限检测、行政处罚、卸载分装、流动检测、设备维护等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,并结合当地实际,按照部颁Ⅰ类和Ⅱ类检测站的标准配备相应的路政执法人员。
第二十一条 上海到喀什物流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路段交通流量、车辆出行结构等因素合理配置下列超限检测执法设备:
(一)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有关车辆计量检测设备;
(二)卸载、分装货物或者清除障碍的相关机械设备;
(三)执行公路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;
(四)用于调查取证、执法文书处理、通讯对讲、安全防护等与超限检测执法有关的其他设备。
第二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监督意见箱、开水桶、上海到喀什专线急救箱、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,并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。
第二十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对站内设施、设备的保管和维护,确保设施、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。
第二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站区交通疏导,上海至喀什物流引导车辆有序检测,避免造成公路主线车辆拥堵。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及时做好应急处置与安全防范等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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